《关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的建议》(第45号建议)的答复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7-12-19 来源: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
对市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5号建议答复的函
X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的建议》(第45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采矿权与采矿用地同步审批”的建议。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采矿权与采矿用地审批的法律依据、内容、程序和层级各不相同,将采矿权与采矿用地同步审批目前尚无法实现。原因有以下3个方面,一是法律依据不同。采矿权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采矿用地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是两部法律规定审批的内容不同。审批采矿权主要对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批建设用地是对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设用地审批不是严格对应由省政府批准。
二、关于“将排土场、尾矿库用地等纳入临时用地管理,临时用地期限由现行的2年延长至10年以上”的建议。
为切实解决矿业用地瓶颈问题,降低矿山企业用地成本,我局自2009年以来一直致力于矿业用地改革,通过不断争取,2013年4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四川省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3〕255号)批准四川开展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攀枝花市都作为四川省首批试点城市之一。采矿临时用地试点需满足3个条件,一是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矿体埋藏较浅,适合露天开采;二是采矿权范围内土地(排土场、尾矿库一般位于采矿权范围外);三是采矿作业占地周期短,原则上完成采矿和土地复垦的实施周期不超过5年。2014年6月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上报了四川第一批2个项目试点方案(《关于申请中钛矿业徐家沟铁矿威力斯公司犀牛山石英砂矿开展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的请示》(川国土资〔2014〕77号)),但因四川两个矿的开采年限均较长,5年内采完复垦难于实现,未获得国土资源部批准实施,并停止了四川省试点。
2016年下半年以来,我局再次积极向国土资源部和国土资源厅争取采矿临时用地政策支持。国土资源部于2016年11月23日向市政府回复了《对攀枝花市请求支持事项的意见》,国土资源厅于2017年5月18日出台了《关于支持攀枝花市矿业城市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函》(川国土资函〔2017〕282号),均表示支持我市采矿用地改革,同意我市再次申报试点。2016年11月,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曹卫星一行莅攀调研了采矿用地保障,今年又邀请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国土资源厅、省国土勘测规划研究院领导和专家到攀调研指导工作。经积极争取,我局正以米易县潘家田铁矿作为试点探索项目,向国土资源部从新申报试点。目前已委托国土资源厅规划院编制完成该项目改革试点方案,计划将排土场、尾矿库用地等纳入试点范围,按临时用地管理。预计试点方案年内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争取突破原有政策规定,为攀枝花后续项目申报试点,开辟政策通道。
三、关于“办理了林地永久征占用使用手续的排土场、尾矿库闭场闭库后,用地指标置换和不再重复缴费“的建议
林地永久使用手续是建设项目办理永久征占用土地的前置要件,对排土场、尾矿库办理了林地永久使用手续,也办理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的,即按建设用地管理的排土场、尾矿库依法闭场闭库通过验收的,可以按照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要求申报立项并实施复垦,经验收合格,可将相应建设用地指标置换用于新的建设,建新区域在办理征转用手续时,不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若是办理了林地永久占用手续,而土地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的,属临时用地,项目业主必须履行复垦义务进行恢复,临时用地复垦不能产生指标和置换。另外按照《森林法》以及《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规定,排土场、尾矿库的建设不能置换林地使用指标,也不能免缴新占用林地的植被恢复费及相关补偿费用。
四、关于“绿色矿山建设已通过验收的,企业不再收取土地复垦费。”建议的答复。
《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工程预算资金,在银行开设的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复垦前,征得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从专门账户中支取复垦费用,转款用于复垦。若矿山企业在绿色矿山建设中已完成复垦任务,经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申请将预存的土地复垦费取回;对未预存土地复垦费而已经自行履行复垦义务的,经验收合格后可以不再缴纳土地复垦费。
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