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部门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攀枝花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后备人选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4-02-27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和体育局、科技局、财政局、科协,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现将《攀枝花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攀枝花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选拔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攀枝花市委组织部
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 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2年12月30日
攀枝花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兴攀”战略,加快培育一批支撑高水平科技自主自强的创新型领军人才,引领带动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攀枝花建设成为川西南滇西北人才创新发展聚集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攀枝花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市设立的科学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市级学术称号。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四个面向”要求,突出以科学精神、创新价值、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为主的人才评价导向,重点选拔培养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市内外领先,在推动国家(省级、市级)重大战略、重大产业、重大工程、重大创新平台、重要理论创新、新型高端智库建设等方面业绩卓著、贡献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领军人才,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
第四条选拔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管人才、凝心聚力,坚持聚焦中心、服务发展;坚持高端引领、选育并重,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第五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对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可增设基层人才专项。人才专项的设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六条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协、市社科联共同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七条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从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的在职学术技术人才中推荐选拔,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攀枝花高质量发展作贡献;
(二)弘扬科学家精神,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开拓创新、拼搏奉献精神;
(三)学术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外先进或市内领先地位,是我市某一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的奠基人、开拓者或重要推动者,能够开辟本学科(专业)、研究领域新的发展方向或者引领其保
持和赶超省内外先进水平,善于发现、培养和使用人才;
(四)具有良好的研究开发、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能够敏锐把握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发展态势,提出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能够引领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突破关键共性和前沿引领技术攻关;
(五)具有中国国籍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企事业等单位人员;
(六)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学术技术工作。
国家人才计划入选者在支持期(管理期)内的,“天府青城计划”“天府峨眉计划”入选者在管理期内的,“攀枝花优秀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中的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入选者在管理期内的,不再申报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期内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不重复申报其他批次选拔。
第八条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除具备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在近6年内取得下列一项或多项市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一)在科学研究方面,潜心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研究成果有原创性、重大科学价值和良好应用前景;或在我市实验室体系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中贡献突出,在本领域具有显著学术影响力;
(二)在哲学社会科学方面,具有主持国家级、省(部)级课题或市级重大课题、领导重点学科建设等经历,其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和影响,或在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服务公共决策、制度设计、新型智库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绩突出;
(三)在产业技术开发方面,具有主持完成市级及以上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重大平台的研究、开发、建设、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等经历,围绕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工程应用,有重大发明创造,推动我市产业关键技术革新或解决了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中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在行业中发挥技术引领作用,技术达到省内外领先水平,处于同行业、产业龙头地位;或长期坚持在工农业生产、建设和科技推广一线,在科技成果转化及新技术、新工艺、新办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在农业农村发展方面,科技研究成果具有开创性和重大应用价值,有重大成果转化、技术突破,推动全市农林牧渔业创新发展;或在推动乡村振兴中,助推乡村产业壮大、结构优化、提质增效,促进乡村文化繁荣、生态文明、科学规划、基层治理等方面贡献突出,被同行公认;
(五)在医疗卫生方面,长期从事医疗卫生科研临床一线工作,医术精湛,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在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创造健康有益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业绩为同行公认,社会影响大;
(六)在文化艺术方面,学术造诣深厚,行业知名度高,为繁荣发展全市文化事业,推动公共文化、新闻出版、文学艺术、考古发掘和保护、文旅融合、宣传传播和弘扬三线文化、促进地方文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七)在教育教学方面,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在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省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教育领域享有较高声望;
(八)取得市内外同行公认的其他重要成就。
第九条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一般按一级学科、专业选拔,每个学科、专业每次选拔1—2人,每批控制在50名以内;重点、优势、新兴、交叉及覆盖面广或对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选拔数量;条件尚不成熟的学科、专业暂不选拔。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十条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工作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选拔程序如下:
(一)制定方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选拔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选拔推荐工作。
(二)资格审查、推荐申报。由县(区)政府、市直部门、中央和省在攀单位主(代)管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和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其中,非公有制单位人选由其单位所在的县(区)政府负责资格审查和推荐。推荐对象工作所在单位对其基本情况和业绩贡献等审查公示,并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三)资格复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推荐人的资格条件和推荐程序等进行复审。
(四)专家评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选拔名额评选产生建议人选。采取适当形式对评选产生建议人选进行公示。
(五)审定公布。专家评审委员会评选产生的建议人选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单,颁发《攀枝花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四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一条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普及科学知识;
(二)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努力创新,做出成绩;
(三)积极培养人才,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四)承担市委、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
(五)与所在单位签订管理期内须完成的体现学术技术带头人作用的岗位职责任务,认真履行所在单位赋予的岗位职责,在本职岗位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六)参与专家示范基地建设和专家服务基层工作,承担导师结对任务;
(七)努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限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规定享受攀枝花市人才支持政策;
(二)在岗位聘用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三)参加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进修、学术交流以及市里统一组织的休假疗养等活动;
(四)两次及以上被选拔为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退休后终身享受体检待遇。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期限为六年,起始时间自被批准的次月1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管理期内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由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为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及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岗位职责任务的履行情况,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结果记入本人考绩档案。对考核优秀和不合格人员,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考核情况。对考核优秀人员,优先作为国家和省人才计划的推荐对象。
第十五条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的,管理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选拔。再次推荐、选拔与首次推荐、选拔程序相同。
第十六条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
(一)丧失或违背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的;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受到停职检查以上组织处理、党纪或政务处分,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管理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七条对应取消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的,由所在县(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市级有关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积极营造宽松、民主、开放的学术研究氛围,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大力支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开展科技创新工作。
在审批重大工程项目、重点科技计划、前沿科研课题和资助科研经费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和重点支持:
(一)多名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合作研究、实施的;
(二)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与其他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合作研究、实施的;
(三)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技术领衔主持的。
第十九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及时组织相关领域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研究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供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充分利用国家重点学科、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省(市)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专家服务基地、继续教育基地等平台,发挥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作用;建立健全相应平台,促进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之间交流合作。
第二十条各县(区)、各部门(单位)应积极支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承担科研课题,为其参加学习进修、学术交流、休假疗养等活动提供便利;应尽量保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从事学术技术工作,充分发挥其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作用,安排社会活动和社会兼职应充分尊重本人意见;应与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掌握其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并将其取得重大学术技术成果、受到奖惩、工作变动、职务变化、患重大疾病、退休和去世等情况及时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攀枝花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兴攀”战略,加强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梯队建设,建立与攀枝花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制度相互衔接、上下贯通、梯次配备的人才培育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攀枝花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以下简称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是攀枝花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
第三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四个面向”要求,突出以科学精神、创新价值、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为主的人才评价导向,重点选拔培养在某一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发挥骨干核心作用,在推动国家(省级、市级)重大战略、重大产业、重大工程、重大创新平台、重要理论创新、新型高端智库建设等方面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有培养潜力的中青年学术技术拔尖人才,为攀枝花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储备优秀的后备人才力量。
第四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对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选拔可增设基层人才专项。人才专项的设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五条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协、市社科联共同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从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的在职中青年学术技术人才中推荐选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攀枝花高质量发展作贡献;
(二)弘扬科学家精神,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开拓创新、拼搏奉献精神;
(三)具有本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其发展现状,并对其发展动向有一定的预见性;
(四)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科研素质良好,创新潜力大,具有成长为领军人才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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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中国国籍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企事业等单位人员;
(六)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学术技术工作。
(七)近6年内,主持或主研完成过市级及以上学术、技术项目,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取得了多项专利成果;或撰写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或在市级及以上核心刊物发表过多篇有重要学术、技术价值的论文,并在市内外同行中产生较大影响;或在技术开发工作中,解决了关键技术难题,对我市产业技术进步作出重要贡献,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在其他领域作出重要贡献,取得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管理期内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不重复申报其他批次选拔。
第七条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一般按一级学科、专业选拔,每次选拔名额按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名额的1:2比例掌握。每次选拔总名额控制在100名以内。重点、优势、新兴、交叉及覆盖面广或对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选拔数量;条件尚不成熟的学科、专业暂不选拔。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选拔工作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与攀枝花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工作同步进行。其选拔程序如下:
(一)制定方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选拔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选拔推荐工作。
(二)资格审查、推荐申报。由县(区)政府、市直部门、中央和省在攀单位主(代)管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和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其中,非公有制单位人选由其单位所在的县(区)政府负责资格审查和推荐。推荐对象工作所在单位对其基本情况和业绩贡献等审查公示,并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三)资格复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推荐人的资格条件和推荐程序等进行复审。
(四)专家评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选拔名额评选产生建议人选。采取适当形式对评选产生建议人选进行公示。
(五)审定公布。专家评审委员会评选产生的建议人选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名单,颁发《攀枝花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证书》。
第四章 职责和待遇
第九条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在管理期内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普及科学知识;
(二)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努力创新,做出成绩;
(三)积极培养人才,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四)认真履行所在单位赋予的岗位职责,在本职岗位上发挥骨干作用;
(五)参与专家示范基地建设和专家服务基层工作;
(六)努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在管理期限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规定享受攀枝花市人才支持政策;
(二)参加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活动;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选拔攀枝花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期限为六年,起始时间自被批准的次月1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管理期内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由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为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履行情况,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结果记入本人考绩档案。对考核优秀和不合格人员,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考核情况。
第十三条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在管理期内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的,管理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选拔。再次推荐、选拔与首次推荐、选拔程序相同。
第十四条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称号及相关待遇:
(一)丧失或违背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的;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受到停职检查以上组织处理、党纪或政务处分,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18-
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管理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五条对应取消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称号及相关待遇的,由所在县(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市级有关部门应优先支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承担市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科技计划和重大工程项目等,积极为其提供学习进修机会和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促进其提高学术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各县(区)、各部门(单位)应切实采取措施,为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提供科学研究、实践锻炼平台,为其尽快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攀枝花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攀枝花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选拔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