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殊主体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意见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8-08-0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共攀枝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攀枝花市监察委员会
中共攀枝花市委组织部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对特殊主体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 惩戒的意见》的通知
攀中法〔2018〕139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 号)、国家 44 部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四川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攀枝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关于“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意见》的精神,现对特殊主体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 特殊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主要是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法院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15 日前, 将该区域特殊主体案件信息,根据管理权限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 及相关纪委、监委、组织、人社部门报送。报送信息应包括被执 行人基本信息,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被 执行人失信的具体情形,执行依据相关情况。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非法干预和妨碍执行的,要根据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纪委监委部门反馈,并提出处理 建议。
第四条 失信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人民法院可向同级纪委、监委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由纪委、监委部门追
究其纪律责任。
第五条 组织、人社部门对人民法院移送的相关特殊主体失信人员信息报告,要根据人民法院提出的处理建议,视情节通过 提醒、函询、诫勉等形式督促其及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 行义务的,组织、人社部门应向其所在单位通报,作为干部选拔 任用、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第六条 组织、人社部门严格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对象。在提名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资格审查时,若有失信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特殊主体失信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及时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相关纪委监委、组织、人社部 门报送名单,撤销对其惩戒措施。
(一)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经申请执行人 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实体)终结执行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撤销惩戒措施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8 年 7 月 2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