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3-10-22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3-00024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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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是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困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办发〔2011〕18号)精神,现就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工作宗旨,把解决城乡困难群众自身无力解决的最现实、最直接、最紧迫的困难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实施临时生活救助。不断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工作长效机制,推进临时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缓解低保、低收入家庭因特殊原因导致的暂时性困难。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救助相衔接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救助范围和标准

  (一)救助范围。因临时性或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急需救助的城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及市、县(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自然灾害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应纳入灾害救助管理。

  对下列人员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县(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二)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按照申请救助家庭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给予适度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

  临时生活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同一原因造成的困难不重复救助。

  三、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享受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户籍证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以及当地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临时生活救助申请材料后,应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5日。对事实不清的,应委托村(居)委会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和民主评议等工作。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经办人和主管领导要在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提出救助金额建议,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进行抽查和复核。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应及时提出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对不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县(区)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为及时、快捷地实施救助,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资金在一定额度内且需求紧急的,县(区)民政部门可直接审批或授权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并及时发放救助资金,但应在30日内补办申请、审核、审批手续。

  四、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市、县(区)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商同级民政部门根据上年临时救助实际情况做出预算安排。各级民政部门每年安排一部分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临时救助。市、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群众广泛参与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生活救助提供捐助。

  (二)资金管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区)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下设立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民政部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建立临时生活救助明细台账。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解决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是各级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具体举措,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健全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在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到实处,确保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可持续发展。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工作,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把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县(区)要充实基层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确保临时救助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办,广泛宣传临时救助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

  (二)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取得实效。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发挥社会救助综合效应,切实做好临时生活救助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慈善帮扶制度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积极探索现金、实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救助方式,不断总结和推广“慈善超市”的经验和做法,形成临时生活救助与慈善帮扶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确保临时生活救助政策落到实处、困难群众得到有效救助。

  (三)明确职责,狠抓落实。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管理与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本级财政资金;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城乡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四)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临时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临时救助制度健全、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回冒领款物;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攀枝花市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攀民政〔2008〕178号)同时废止。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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