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8-04-18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8-00039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8-04-13
- 发布日期:2018-04-18
- 文 号:攀办发〔2018〕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及省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财政投资项目申报及建设工作,做好做实项目前期工作,避免因项目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出现立项批复后调整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内容及投资额等问题。项目业主应严格按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改变投资规模,不得报大建小或报小建大。
二、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加强财政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每个项目均有一名负责人具体落实推进。优先采取“代建制”建设方式,避免因业主不熟悉工程管理,出现项目迟迟不能开工建设、进展缓慢、投资完成率低等问题。
三、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加强资金管理工作,及时到位配套资金,避免出现地方投资未及时足额到位、项目建设进度迟缓、资金沉淀、地方投资到位率低等问题。
四、项目直接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及其派出的监管责任人,应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职责,规范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建好管好日常监管台账,认真查找、及时发现、迅速处理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主管部门,重要情况应第一时间报告本级政府。
五、项目业主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将财政投资资金用于项目自身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六、建立部门协同联动监管机制。建立发展改革与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联动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协商,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监督检查信息互通、成果共享,提升监管水平。针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分析会商,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项目健康有序推进。
七、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项目管理,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如期有序推进,保障财政投资资金安全有效。凡因项目推进不力,导致中央、省、市预算内资金被收回的县(区)及部门,两年内不得申报、转报问题类型项目,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