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财政预算公开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5-03-2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我院是经攀枝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财政全额拨款类事业单位。负责处理全市受案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上级交办的案件;参与协调处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突发事件;依法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的劳动、人事争议;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兼职仲裁员和调解员的培训、考核、任免、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报表报送;研究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政策的意见,制定并组织实施劳动仲裁中长期规划。
(二)工作任务
1、坚持以人为本,强化以调为主。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0号)文件要求,2015年,我院继续发挥调解这一缓冲装置在基层社会的“软着陆”作用,通过推进乡镇(街道)基层调解组织全覆盖、提升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组建率、探索发展行业协会调解组织规范化等方式,推动调解工作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切实肩负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主体责任,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体系,力争实现基层调解组织组建率达到100%,筑牢防护网。
2、坚持超前预防,打通源头治理。
以全面贯彻人社部、中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3号)为契机,以“四进预防.和谐仲裁”主题活动为统揽,按照“两手抓、抓两手”的思路,全力推进仲裁端口前置。“两手抓”即一手抓劳动者,凸显依法维权:重点打造流动仲裁庭、开展法律法规大讲堂、搭建公开信息平台、印制宣传资料等方式做好法律宣传教育;一手抓用人单位,凸显事前预防:以推进仲裁建议书制度为基础、以用人单位联系制度为途径、以仲企共建制度为核心重视用工指导。“抓两手”即辅助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通过软硬两方面优化仲裁机构建设,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要求提升仲裁队伍专业化素质,健全规章制度,改进办案方式,强化调裁审衔接,凸显仲裁公正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3、保证根本扎实办案,筑牢庭审规范。
围绕仲裁效能,着力体现“快立、快审、快调、快结”。紧紧围绕立案、送达、庭审、裁决、归档五个环节,着力把好“八个关口”,即梳理流程把好程序关,规范式样把好文书关,细化规范把好庭审关,制定标准把好笔录关,建立会商制度把好审理质量关,明晰职责把好裁决关,明确顺序把好归档关,主辅分离把好责任关,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质量。
(三)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1212121285950”为核心的2015年度工作目标。即创建“1”个省级示范仲裁院;外派交流“2”名工作人员;开展“1”次效能检查,搭建“2”个交流平台;聘任“10”名兼职仲裁员,完善“20”项规章制度;实现“100”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常态化,培训“200”名调解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率达到“85”%以上,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当期结案率达到“95”%以上,终局裁决撤销率为“0”。
二、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5年攀枝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收入预算总额为47.18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47.18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收入0万元0。相应安排支出预算47.18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44.27万元,医疗卫生0.1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75万元。
三、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攀枝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预算安排支出主要用于保障该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本单位承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及劳动人事和谐关系稳定的维护工作。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攀枝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支出安排31.18万元包括基本工资5.75万元、津贴补贴0.06万元、绩效工资15万元、住房公积金2.75万元、日常公用经费5.59万元、社保缴费1.87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0.16万元。
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攀枝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015年安排16万元。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一般公共服务,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日常运转以及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支出,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日常运转以及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主要包括:仲裁办案业务经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劳动争议纠纷专业调解体系建设;重大、疑难、突发案件协调会;法律宣传;数字化仲裁庭和信息化网络平台的建设及维护等。
(三)医疗卫生,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四)住房保障支出,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五)(其他科目支出主要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