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许可(注意:此项已划入市农牧局)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4-12-1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序 号 | 1112 |
行政权力编码 | 0008323584-A-0120008323584-A-012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许可 |
实施主体 | 攀枝花市水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负责开展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侵害和传抪。 3、《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农业部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收费依据 |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川价发[2005]88号《关于水生动物检疫收费标准的通知》 |
收费标准 | 水生动物种苗检疫(含受精卵)按车次吨位收费(吨位按汽车行驶证核定载重为准,下同)川价发[2005]88号 ①1吨以上(含1吨) 30.00元/车次 ②1吨以下 20.00元/车次 2、水生动物成品检疫,按车次吨位收费 ①5吨以上(含5号) 80.00元/车次 ②2吨至5吨(含2吨) 60.00元/车次 ③0.5至2吨(含0.5吨) 40.00 元/车次 ④0.5吨以下农(渔)民零星销售者免费收检疫费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农业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农业厅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