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许可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4-12-1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序 号 | 1514 |
行政权力编码 | 00008323584-A-0150008323584-A-015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河道采砂许可 |
实施主体 | 攀枝花市水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水、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3、《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应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其中,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并应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 4、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财〔1996〕16号)第3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第4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
收费依据 | 砂石资源费: 川发改价格函[2011]1209 攀发改[2011]384号2011]384号 |
收费标准 | 11元∕m3/m3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行为不服: 1、在60日依法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水利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水利厅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