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4-12-1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实施主体 | 攀枝花市水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1、国务院令460号令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 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 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 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财综〔2003〕89号、川财综〔2004〕2号、 攀财综〔2004〕4号 3、攀办函〔2005〕174号、川函〔2005〕]110 号 4、川价发〔2009〕200号 5、川发改价格〔2014〕469号 |
收费依据 | 水资源费: 川发改价格〔2014〕469号、攀发改价格〔2014〕67号 |
收费标准 | 见附表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行为不服: 1、在60日依法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水利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水利厅投诉。 |
附表:
水资源费标准一览表(单位:元)
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的标准 (1) | 2015年12月1日-今后执行的标准(2) | ||||
工业用水 | 地表水 | 地下水 | 地表水 | 地下水 | |
0.09 | 0.17 | 0.10 | 0.19 | ||
生活用水 | 0.07 | 0.16 | 0.09 | 0.18 | |
其他用水 | 0.10 | 0.20 | 0.12 | 0.22 | |
火电 | 循环式 | 0.10 | 0.21 | 0.11 | 0.23 |
贯流式 | 0.01 | 0.01 | |||
水力发电取水 | 0.0035 | 0.0035 | |||
特种行业用水 | 0.15 | 0.25 | 0.20 | 0.30 | |
水源热泵 | 0.05 | 0.10 | 0.05 | 0.10 | |
采矿排水(疏干排水)及施工降水 | 0.20 (本企业回用0.10) | 0.20 (本企业回用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