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4-12-1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实施主体 攀枝花市水务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国务院令460号令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

  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

  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

  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财综〔2003〕89号、川财综〔2004〕2号、

  攀财综〔2004〕4号

  3、攀办函〔2005〕174号、川函〔2005〕]110

  号

  4、川价发〔2009〕200号

  5、川发改价格〔2014〕469号

  
收费依据 水资源费:

  川发改价格〔2014〕469号、攀发改价格〔2014〕67号
收费标准 见附表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行为不服:

  1、在60日依法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水利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水利厅投诉。


  附表:

  水资源费标准一览表(单位:元)
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的标准

  (1)
2015年12月1日-今后执行的标准(2)
工业用水 地表水 地下水 地表水 地下水
0.09 0.17 0.10 0.19
生活用水 0.07 0.16 0.09 0.18
其他用水 0.10 0.20 0.12 0.22
火电 循环式 0.10 0.21 0.11 0.23
贯流式 0.01   0.01  
水力发电取水 0.0035 0.0035
特种行业用水 0.15 0.25 0.20 0.30
水源热泵 0.05 0.10 0.05 0.10
采矿排水(疏干排水)及施工降水   0.20

  (本企业回用0.10)
  0.20

  (本企业回用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