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审结全省首例环境污染追究刑责案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5-07-0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记者7月7日从市环保局获悉,今年5月28日,仁和区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后,经我市审结的四川省首例环境污染犯罪入刑案。

  据了解,2014年5月13日上午8时许,仁和区环保局接到前进镇前进村纳拉河组居民电话,周边有企业排放污水到纳拉河,该村民引纳拉河水到自家鱼塘,导致鱼塘中的鱼翻白,并且开始大量死亡。接到举报电话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展开调查。经现场调查,初步判定排放的废水来自于帮顺物流有限公司的废渣加工车间。执法人员随即进行取样,送市环境监测站进行化验分析。当天,仁和区环保局向该企业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4年5月16日,市环境监测站出具采样废水监测报告。报告显示,该厂排放的废水中重金属六价铬超标1999倍,重金属总铬超标1152.3倍。

  经仁和区环保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帮顺物流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含重金属铬废水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其行为应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为此,按照有关程序,将此案移交市公安局仁和分局立案侦查。

  仁和区检察院于2015年3月31日向仁和区法院提起公诉。仁和区法院同日受理,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黄某某自行到案,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记者 刘鲲)